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,商家拒退无理

11

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,商家拒退无理

□ 本报记者  徐伟伦

□ 本报通讯员 池晓瑞

消费者支付了3000元订车款后,却遭遇汽车销售公司搬家还迟迟不予退费的尴尬遭遇,双方围绕这笔款项是“订金”还是“定金”的问题打起了官司。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,一审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订金款3000元。

据了解,2019年1月20日,王青(化名)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“汽车销售定金合同”,合同约定:购买的车辆车型为比亚迪EV535,销售指导价未定,成交价未定;汽车销售公司收到王青支付的3000元定金后向车辆生产厂家订购车辆;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车辆交易的,王青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。此外,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还在合同中手写标注了“一周内对价格不满意,订金可退”的字样。

当日,王青支付了3000元,汽车销售公司向王青出具了“订金收据”。不料,汽车销售公司搬离,王青未能购车。然而,汽车销售公司却以3000元属于“定金”为由迟迟拒绝将这笔钱退还给王青。无奈之下,王青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,主张其交付的属于订金,要求对方退还订金款3000元。

对此,汽车销售公司辩称,双方签订的合同为“定金合同”。车辆上市后王青一直没有找公司退款,公司认为王青对价格是满意的,时隔很久王青才提出要退钱,公司认为此时不应退还定金。

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,涉案的《汽车销售定金合同》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,其中尽管使用有“定金”字样,并明确约定了“定金”的违约责任,但其手写内容使用了“订金可退”字样,收据上也有“订金”字样,故本案中“订金”“定金”混用系汽车销售公司的责任,现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“订金”“定金”混用的情况下另行向王青进行了均属“定金”的特别说明,故法院认定王青所交的3000元应为“订金”,现王青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订金,应予以支持。

据此,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。 【编辑:卞立群】

这次,美国真的急了……

中国外交部:支持俄方关于举行安理会五常峰会的倡议

普京:当今世界局势紧张主因之一是个别势力谋求搞排他性

浙江温州苍南:第二轮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

记者手记:致命的“执念”——反智言行令美国抗疫前景堪忧

普京“突袭”俄州长:您穿的是国产货吗?
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原二级巡视员姚西科被“双开”

藏戏登陆淄博,援藏队三十年持续助力非遗传承发展

泉州边检"一站式"服务助力国产游艇扬帆出海

特朗普公开信再度威胁世卫 外媒:事实错误的“最后通牒”

2023年中国—东盟国际体育舞蹈邀请赛在广西南宁举行

故事沟通世界 徐则臣对话30国汉学家活动举办

湖北遭遇极端强降雨 已致随县柳林镇21人遇难4人失联

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发布《新型实体企业助力六稳六保工作研究报告》

全国人大代表朱虹谈文旅产业复苏:修炼内功 涅槃重生

文章版权声明:除非注明,否则均为蓝色未来原创文章,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。